商評委以申請商標“佳仕達物流”與第5280690號商標近似為由裁定申請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廣州佳仕達物流有限公司不服第82609號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聖州律師作為佳仕達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我方提出了“申請商標系原告獨創,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並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等觀點。得到了一中院的認可,並指出被告認定申請商標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的情形結論錯誤,因此不予以支持。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3]第82609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