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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與阿裏之爭 打擊網路售假要戰友而非敵人

添加時間:2015-12-21 14:12:57   瀏覽次數: 次    【 】   打印   關閉窗口

    國家工商總局與阿裏巴巴一度關係緊張、美國律所對阿裏巴巴發起集體訴訟,皆因“網購打假”而起。那麼,在國外,電商平臺上有售假情況,平臺將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國外平臺承擔更大責任

    “由於法律體制不同,各國處理假冒商品問題的手段或方式也不盡相同。如在美國,售假涉重罪,商家或平臺多避之不及;在歐洲,入駐商家售假,平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表示。

    據李俊慧介紹,在美國,針對假冒商品的治理和防範,主要依靠權利人興訴維權、同業競爭監督、消費者維權組織等第三方機構等社會打假機制。由於美國是典型的判例法國家,在訴訟至法院時,對於電商平臺售假認定及判罰,歷史上傳統領域的商家售假判決都會成為主審法院的重要參考。但是,具體案件到底會怎麼判,則完全取決於主審法官。比如2004年蒂芙尼公司訴eBay一案,蒂芙尼公司認為,eBay網站上銷售的大部分自稱是“蒂芙尼”產品的鑽石基本上都是假貨,這些產品侵犯了蒂芙尼的商標權,坑害了消費者。但美國紐約聯邦地方法庭法官蘇利文卻在判決中指出,eBay不應該為這些產品的商標侵權負責。因為當蒂芙尼通知eBay網站有這些假貨時,eBay及時刪除了物品。

    雖然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它也有很多打擊假冒商品相關的成文法,李俊慧介紹,這包括《消費品安全法》《商標法》《防偽法》《知識產權法》等。其中,1984年制定的《美國假冒商標法案》和1994年通過的 《對違法罪犯的制裁和執行法律法案》加大了執法的力度。比如美國《商標保護法》規定,故意從事商品與服務制假售假活動,將被處以最高10年入獄的刑事處罰與或最高每人200萬美元與集體500萬美元的罰款,重犯者將被處以最高10年入獄的刑事處罰和或個人500萬美元的罰款。

    “事實上,由於發展階段不同,美國社會的信用體系比較完善,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抑或商家,都對誠信或信用比較看重。因此,美國的商家或電商平臺都比較‘忌憚’假貨,唯恐避之不及。”李俊慧說,早些年,沃爾瑪曾在美國捲入“售假”醜聞,儘管在最後的官司中勝訴,但卻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口碑。而美國最大的C2C電商平臺eBay則承諾,若是買到假貨而得不到賣家的賠償,那麼eBay將為消費者全額退款。

    “但是,不可否認,治理假冒商品確實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李俊慧說,在歐洲,eBay平臺上的商家售假,eBay在很多判決中都被判處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品牌廠商非常熱衷在歐洲起訴eBay。

    2007年,歐萊雅在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比利時歐洲5國狀告eBay,稱eBay 網站大量存在銷售假冒歐萊雅集團產品,而eBay未能有效阻止該類事件發生。雙方進行了長達數年的訴訟,直到2014年1月才以雙方和解告終。此外,針對eBay平臺上商家售賣假冒商品,知名奢侈品品牌軒尼詩-路易威登集團(LVMH)曾與eBay發起過多起曠日持久的訴訟。
2008年,LVMH 在法國起訴eBay 稱後者的網站上大量銷售有集團旗下品牌假冒產品,涉及的品牌包括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Christian Dior 迪奧、Givenchy 紀梵希和Geurlain 嬌蘭等。eBay一度被判賠償LVMH 3850萬歐元,隨後雙方相繼上訴,對eBay的判罰有所減輕,最終,雙方就售假訴訟達成和解。

    “從這些案例可以發現,不論是在美國還是歐洲,對於假冒商品的治理更多依靠的是權利人自發維權。”李俊慧表示,這適合司法體系成熟、社會監督完善和市場競爭充分的國家,但是未必適合所有國家。

    國內打假需要各方合力

    相較國外的打假模式,李俊慧表示,由於國情和體制現狀,國內打擊治理假冒商品,光靠政府遠遠不夠,只靠淘寶等電商平臺也不現實。

    他表示,從立法上來看,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對電商平臺入駐商家售假所需承擔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從侵權責任角度看,入駐商家售假,淘寶等電商平臺可能要對商家侵犯商標權、專利權或著作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首先,“通知涉假但下架不及時”需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其次,明知商家售假視而不見需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看,因入駐商家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淘寶等電商平臺也要承擔多重責任。李俊慧表示,其一是管理不善先行賠償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其二是商家侵權平臺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當前國家大力號召‘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常態下,只有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強力治理假冒侵權,才能給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清掃出空地或舞臺。”李俊慧指出,在打擊假冒侵權商品面前,國家工商總局等行政執法機構與淘寶等電商平臺確實是“戰友”,而非“敵人”,期待雙方聯手掀起的強勁打假風暴儘早到來。(來源:知識產權報 記者:竇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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