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在一定時期內受到法律保護的屬於申請人所有的一種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政府的專利局依法將發明創造向社會公開,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佔權,把發明創造作為一種財產權予以法律保護。
從中世紀(特別第一次工業革命)以來,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大大推動了人們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同時也對技術進步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
專利推動社會技術進步的一面表現在:在一定時期內能够有效地保護發明創造,可以鼓勵公民、法人搞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其次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先進的科學技術儘快地轉化為生產力,避免對相同科技的重複研究開發,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
另一方面,由於專利的獨佔性,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他人的自由競爭,造成某些與公共健康有關的產品(如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期間價格偏高,從而加重消費者的負擔。 再比如當年萊特兄弟的專利申請卻嚴重阻礙了飛機的研製工作,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美國政府強制推行專利共亯制度,這個問題才最終得以解决。 今天,電腦行業的很多有識之士都擔心“專利叢林”會阻礙軟件的創新研發行程。
專利制度賦予創新者暫時的壟斷權力,允許他們在沒有競爭的情况下製定高價格。 在這個過程中,創意的傳播速度和使用率都大打折扣。 甚至還有一些專利申請人惡意通過變相手法申請早已成熟的科技專利,騙過專利局的審查,為行業的科技發展設定障礙。
只有不依靠自己已有的科技專利來保護在某些科技領域的壟斷,而是在不停地自我否定中不斷加速創新和成長,持續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為用戶帶去更多的便利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