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的顯著性
標誌的“顯著性”,又被稱為“區別性”或者“識別性”,是指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具有的識別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從而能够將這種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與其他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加以區分的特性.
二、商標標識顯著性的决定因素
(1)商標標識的顯著性首先取決於標誌與相關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係,一個標誌與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系越密切,則顯著性越弱; 反之,則顯著性越强。 這意味著某些標誌在用於商品或服務時,從一開始就具有顯著性(固有顯著性); 而同樣的標誌用於另一些商品或服務時,在最初卻沒有顯著性。 如以下標誌,用於“航空謝德服務、訂票服務”等時,該標誌顯著性很弱,因為其中文含義是“廉價航空”,圖形為一架飛機,均直接描述了服務的特點; 但對於“汽車租賃”、“賓館預訂”、“天氣預報”服務而言,該標誌就具有商標註冊所需要的顯著性,因為該標誌的文字與這幾類的服務之間並無直接聯系.
(2)認定標誌是否具有顯著性時,除了需要考慮標誌與相關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係的密切程度之外,還應當將標誌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判斷。 有時構成商標標誌的一個或數個要素本身並不具有固有顯著性,但這些要素結合在一起後具有固有顯著性,即作為一個整體能够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此時該標誌應當被認為具有顯著性,而不能因為標誌中包含不具有顯著性的要素而認為標誌不能注册.
(3)相關公眾對標誌的認識對於判斷標誌是否具有顯著性也有重要意義,相關公眾是指與合作標誌的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或經營者,許多商品或服務的對象並非個整體公眾,而是特定人群。 例如,精密實驗儀器的使用都不可能是普通公眾,而只是大學和科研院所中的研究者,在這類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標誌是否能够起到區別來源的作用,只能以這些特定人群的認識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