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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一體化發展:單一專利是“雙刃劍”

添加時間:2015-12-21 14:12:05   瀏覽次數: 次    【 】   打印   關閉窗口

 

    歐洲是專利制度的發源地,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歐洲各國都創立了專利制度。由於專利權的地域性,專利權的授予、轉移和無效都需要遵守各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發明人如果想要在歐洲各國保護自己的發明,則必須在每個國家都提交專利申請,這給申請人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在歐洲建立一個統一的專利保護體系顯得十分必要。

 

    歐洲專利一體化的發展歷史

    早在50多年前,就有人提出在歐洲建立統一專利制度的設想,但因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一直未能實現。在瞭解歐洲專利一體化的發展歷史前,有必要瞭解下麵幾個概念:歐洲專利、歐共體專利和歐洲單一專利。

    歐洲專利是歐洲各國在1973年簽訂,於1977年生效的《關於授予歐洲專利的公約》(下稱《歐洲專利公約》)所建立的專利體系的產物,簽署該公約的目的是在各成員國之間建立共同授予發明專利的法律制度,根據該公約授予的專利稱為歐洲專利,同時設立了歐洲專利局(下稱歐專局)。截至目前,歐專局已有38個成員國。歐專局僅負責歐洲專利的審查、授權和異議等。經過歐專局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仍需要將申請文本翻譯為指定國家的官方語言,才能在指定國家獲得保護。

    業內人士認為,現行的歐洲專利體系還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專利註冊和維持費用高,申請人若想在多個國家獲得保護,需要將授權文本翻譯成該國語言,因此翻譯成本很高;二是保護成本高,歐洲專利進入不同國家生效後,申請人實際上獲得的是受到不同國家法律保護的專利權,因此專利權無效請求需要向各個生效國分別提出,當出現專利侵權訴訟時,往往也需要在各國分別起訴,增加了申請人的維權成本。

    歐共體專利是在1975年歐洲經濟共同體9個國家簽署的《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的基礎上提出的,該公約將創立一種在整個共同體範圍內普遍有效,其授權後的權利也只服從該公約約束、並獨立於成員國國家專利的共同體專利。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地位和職權被歐盟接管後,根據歐盟關於專利體制所達成的共識,先後使用歐盟範圍內的單一專利、歐洲單一專利來替代歐共體專利。歐洲單一專利又稱之為具備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由歐專局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授予。

    為促進歐洲單一專利的實施進程,歐盟啟動了強化合作機制。強化合作機制在歐盟歷史的使用次數屈指可數,由此可見歐盟在推進單一專利方面的決心和力度,並最終通過採取制定規則(Regulation)的形式通過了單一專利制度。該規則是由歐洲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檔,具有適用範圍的普遍性、在實施結果和方式上具有全面的約束力並直接適用於一切成員國內的特點。2012年12月11日,歐盟通過了兩個與單一專利制度相關的規則,這是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法律基礎。

    歐洲專利一體化的語言問題

    在現行歐洲專利體系下,申請人若想在不同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必須承擔相當高的專利文本的翻譯費用,這對於專利權人,尤其是歐洲中小企業來說是一個巨大的負擔,無疑會阻礙歐洲經濟的創新發展。為此,歐洲各國都在為減輕申請人的負擔而不懈努力,根據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倫敦公約,特定歐洲國家可以接受以非該國家官方語言所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即申請人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不需要翻譯專利申請檔。此外,某些國家可接受特定語言的專利申請檔,僅要求對權利要求進行翻譯。比如,克羅地亞、丹麥、冰島和荷蘭就可以接受以英文撰寫的說明書,申請人只需要將授權後的權利要求翻譯成該國的官方語言(克羅地亞語、丹麥語、冰島語、荷蘭語)即可。

    在歐洲單一專利體系下,對於官方語言的翻譯部分,歐盟計畫提供免費線上電腦翻譯程式。在該自動翻譯系統得到完善之前的過渡期(最長12年)內,申請人若在歐專局使用的程式語言是法語或德語,則還需要提供該歐洲專利說明書的英文翻譯;若使用的程式語言是英語,則還需要翻譯為另一種歐盟官方語言。

    然而在專利權遇有爭議或訴訟情況下,經法院或被控侵權人的請求,專利權人仍需將專利申請檔以人工方式翻譯成指定官方語言,而且翻譯費用由專利權人承擔。

    歐洲單一專利的保護問題

    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中,專利的申請、審查、授權、異議仍然由歐專局負責,待專利授權決定作出之後,專利申請人可以選擇向歐專局申請在每一個簽署歐盟會員國內生效的單一專利,提出請求後,申請人還需在授權公告日起4個月內向歐專局提交相應的翻譯檔。上述程式完成後,申請人即可在簽署了單一專利的歐盟成員國內獲得單一專利的保護。此外,歐專局還將負責翻譯單一專利的登記、轉移、許可、失效等資訊,以及收取和分配專利維持費。
截至目前,歐盟27個成員國中已有25個國家同意加入歐洲單一專利體系。

    在現行歐洲專利體系下,歐洲專利一旦經過歐專局授權,進入歐洲不同國家生效後,即將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即相應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該國的司法系統負責審理。實際上,歐洲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主要集中在英國、法國、德國、荷蘭4個國家。由於這4個國家對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以及對審判法官的要求均存在較大區別,因此這也成為專利侵權案件審判結果不統一的重要因素。

    除了建立歐洲單一專利之外,歐盟也提出了建立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改革方案。截至目前,共有25個歐盟成員國簽署了統一專利法院的改革法案協議。根據該協議,歐盟將設立一個統一專利法院來處理傳統歐洲專利及歐洲單一專利相關的訴訟事務。統一專利法院將包括一個一審法院、一個上訴法院以及一個註冊處。一審法院將包括一個中央法院和若干位於各成員國的地方法院和地區法院。其中中央法院主要負責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地方法院和地區法院則主要負責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審理。由統一專利法院做出的判決在各國的效力是一致的,因此將極大改善歐洲專利侵權案件審判結果不一致的局面。

    單一專利是“雙刃劍”

    表面上,單一專利似乎提供了更加寬廣和便捷的保護,而且保護的費用也有所降低。然而單一專利的專利權一旦被無效,其專利權在整個簽署國範圍內都將失去效力。專利申請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時,也承擔了可能被競爭對手“一槍斃命”的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更好地推動單一專利制度的實施,單一專利的專利權人可在7年過渡期內,對繼續保留或退出單一專利制度作出決定。從市場保護角度出發,在目前歐洲專利體系下,申請人可以根據各國市場、產品的特點來選擇在特定的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如果申請人選擇單一專利保護,則無法僅在特定國家獲得保護,並可能承擔更多的專利維持費,這也是專利申請人所需要考慮的問題。

    如果歐洲單一專利真正實施,對於有興趣和需要在歐洲進行專利佈局的申請人而言,應提前瞭解如何獲得歐洲單一專利、相關費用、保護方式和後續的司法救濟等相關問題。申請人隨時掌握歐洲專利一體化的進展,有助於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來源:知識產權報 作者:陳棟、郭帥、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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