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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專利權的構成要件

添加時間:2023-05-15 14:14:20   瀏覽次數: 次    【 】   打印   關閉窗口

 1.法律依據

《專利法》:
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專利權為單方所有的,經專利權人許可,包括專利權人的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
專利權為多方共有的,經專利權人許可,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獲得所有專利權人的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二是獲得部分專利權人的普通許可。
3.為生產經營目的
司法實踐中,“為生產經營目的”既不能簡單等同於從事營利性活動,也不能僅僅根據專利實施主體的機构性質認定,而應著眼於專利實施行為本身,考慮該行為是否屬於市場活動、是否影響專利權人市場利益等因素綜合判斷。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機构等主要從事公共管理、社會服務、公益事業活動的主體實施專利、參與市場活動、可能損害專利權人市場利益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為生產經營目的”。
4.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侵犯發明或實用新型產品專利的行為: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侵犯方法專利的行為:使用其專利方法,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5.是否需要主觀過錯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停止侵害專利權的民事責任,不以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即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亦無論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專利權的存在,只要其實施了《專利法》規定的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即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而對於銷售、許諾銷售或者使用行為,對於判定被訴侵權行為人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一般亦不會考慮被訴侵權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只是在判斷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會按照《專利法》第七十條(新《專利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考慮其主觀上是否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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